1、精神不正常或有心理障碍,对本身条件缺少认定,一味追求不切合实际的重睑形态者;重要瘢痕体质,或凝血机制异常者应事先对医生表明。
2、有出血倾向的疾病和高血压症,以及心、肺、肝、肾等重要器官的活动性和进行性疾病的病人,尚未控制的糖尿病和患传染性疾病者。
3、先天性弱视,内眼或外眼,眼周有急、慢性感染疾患尚未被控制和自愈者;在既往手术中,明确对部分麻药过敏,或抗麻药者应告知手术医生。
4、面瘫睑裂闭合不全者;眼睛内外有感染疾病者,应先治愈后再行手术。有某种传染、精神病或心理不健全或心理不稳定者。
5、各种因素的眼球过突,过凹或眼睑退缩者;予知手术达不到满意结果者,应慎重对待。